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于 2020 年 4 月 28 日出具了“200653 号”《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一次反馈意见通知书》(以下简称“《反馈意见》”),要求数源科技就有关问题作出书面说明和解释并要求本所律师就相关事项发表核查意见。
为此,本所律师就《反馈意见》中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核查验证,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除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特别说明外,本所已出具的编号为“TCYJS2020H0185 号”《法律意见书》中所述的法律意见书出具依据、律师声明事项、释义等相关内容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接受数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数源科技”或“上市公司”)的委托,担任数源科技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以下简称“本次重组”或“本次交易”)项目的专项法律顾问,已就本次重组事宜出具了编号为“TCYJS2020H0185 号”的《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关于数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
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杭州信科、苏州汉润承诺:若本次重组在 2020 年 1 月 1 日至 2020 年 12 月 31日之间实施完毕,则标的公司 2020 年度、2021 年度和 2022 年度对应的实际净利润数额(按照扣除非经常性损益
226.31 万元。137.35 万元、3,(《反馈意见》问题 1)根据坤元评估出具的《东软股份评估报告》,3)杭州西湖数源软件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数源软件园”)承诺诚园置业在业绩补偿期限内累计实现的实际净利润数额总和不低于 9,589.45 万元;以下简称“预测净利润数额”)分别为 2,东软股份所对应的 2020 年度、2021年度及 2022 年度的预测净利润数额(按照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确定,2)杭州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杭州信科”)、苏州汉润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州汉润”)承诺东软股份在业绩补偿期限内累计实现的实际净利润数额总和不低于 8,请独立财务顾问和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请你公司补充披露上述业绩补偿方式是否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浙江杭州市杭大路 1 号黄龙世纪广场 A 座 11 楼 310007电线 传线一、申请文件显示,1)杭州东部软件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软股份”)及杭州诚园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诚园置业”)分别采用收益法及资产基础法评估结果;242.65 万元、3,209.55 万元。
根据上市公司与交易对方杭州信科、苏州汉润签署的《业绩补偿协议(二)》及《数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杭州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苏州汉润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关于杭州东部软件园股份有限公司之业绩补偿协议之补充协议》(以下简称“《业绩补偿协议(二)之补充协议》”,以下与《业绩补偿协议(二)》合称“《业绩补偿协议(二)》及其补充协议”),交易各方一致确认,本次交易的业绩补偿期限为本次重组完成当年及其后两个会计年度。若本次重组在 2020 年 1 月 1 日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之间实施完毕,则业绩补偿期限为 2020 年、2021 年、2022 年;以此类推。